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表时间: 1996-11-29    发文号: 国税函发[1996]696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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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167号)精神,现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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