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1996-11-06    发文号: 国税函发[1996]635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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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1996]0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79)中关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的规定,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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