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已与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各地执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对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除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外,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纳税信誉好,被评为县级以上模范纳税户的; (二)连续三年企业财务核算健全,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依法纳税,没有出现违规行为的。 二、对原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要进行一年一度的资格年审,按《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