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7-08-25    发文号: 粤国税函[1999]531号     法规状态: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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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我省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电力体制改革后,由于减费并价、取消价外收费,出现应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为有利于我省电力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的通知》(粤府[1998]106号)以及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批复各地实施电价并价方案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省局明确如下:
    各地今年内对原属于价外费用性质,但在实施电价减费并价、取消价外收费后己并入价内的收费(包括燃料附加费),应按2%征收率计算缴纳供电环节的增值税。在供电环节已按17%税率在当地征收入库的,不作调整,但同期电力企业上报的《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进项”部分只包括供电企业收购电价部分的进项税额。
    有关电力行业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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