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1-07-03
发文号:
财税[2001]117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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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三日
经营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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