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1995-05-05    发文号: 国税函发[1995]191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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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从事建筑业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黑地税发字[1995]第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企业(单位)附属的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规定,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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