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1997-03-14    发文号: 国税发[1997]35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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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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