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2007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名单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7-09-28    发文号: 粤国税函〔2007〕499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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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2007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名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7〕727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省局就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若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应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获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减免税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层报各市国税局,各市国税局于每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总体情况连同企业上报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以及减免税情况报省国税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公布2007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名单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7〕<727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有关企业:
    根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6〕801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7〕634号)要求,经企业申报、市级经贸部门现场核查及核实、专家评审、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查以及公示,现认定广州市广佳环保有限公司等9家电厂(机组)为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并由我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现将认定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电厂(机组),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二、需要办理税收减免的企业,持本《通知》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予以办理。
    三、企业应于2008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实现在线监测。省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综合利用情况进行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
    四、获得认定的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市经贸部门于每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总体情况连同企业上报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省经贸委。
    五、企业应当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现节能减排,成为我省清洁生产企业,为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有效期满重新提出申请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时,必须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或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文件。
    六、从即日起,所有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在提供申报材料的同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具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准确,不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2007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的名单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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