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2000-04-10    发文号: 国税函[2000]238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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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烟草公司上缴罚没收财政返还部分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内国税所字[1999]5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的有关规定,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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