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1998-02-19    发文号: 财税[1998]18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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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并结合事业单位的特点,现将事业单位工资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三、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列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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