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3-01-23    发文号: 国税函[2003]70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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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2002年度收取管理费的请示》(资财字〔2002〕第3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96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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