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4-08-27    发文号: 国税函[2004]997号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交通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交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交通银行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交通银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交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
    四、交通银行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交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交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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