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0-07-20
发文号:
财税[2000]28号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大
中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业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七月二十日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10065084号-1
Copyright © 2007 - 版权所有,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