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日两国政府税收协定生效的通知
发表时间: 1984-07-24    发文号: 发文号1062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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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及各分局:
   总局于一九八三年十月七日(83)财税外字第156号“关于认真做好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准备工作的通知”,已将中日两国政府税收协定、议定书、换文的中文本发给你局,并要求组织有关涉外税收人员认真学习,做好执行协定的准备工作。
   1984年5月28日,中日双方在东京交换外交照会,确认已各自履行了为本协定生效所必需人法律程序。根据中日税收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协定在缔约国双方交换外交照会确认已履行为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的法律程序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开始生效”,中日两国政府税收协定、议定书、换文,自1984年6月26日开始生效。根据中日两国政府税收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协定应对198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有效,即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请你局进一步组织有关涉外税收人员学习、研究,切实作好施行本协定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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