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7-07-13    发文号: 国税函〔2007〕762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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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考虑到铁路提速和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的特殊情况,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7年度起,铁路运输企业以机车、客车和货车的修理支出总额分别占该类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的20%,作为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改良支出的标准。对不足标准的大修理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2008年以后如有新的税收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抄送: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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