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7-08-30
发文号:
国税发〔2007〕104号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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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经研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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