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1994-12-21    发文号: 国税函发[1994]665号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三函发[19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0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ICP备10065084号-1  
Copyright © 2007 - 版权所有,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