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印发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学生和实习人员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的通知
发表时间: 1998-1-13    发文号: 发文号6184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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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13日  国税外函[1998]5号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在我国对外谈签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学生和实习人员条款中,对上述人员在缔约国对方学习、实习或培训期间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取得或收到的各种款项的税收待遇,都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不分所得来源,仅做原则性免税规定
        这类协定只原则性规定对学生和实习人员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款项,在其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免予征税。
        二、区别不同所得来源,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主要分三种情况:
        (一)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的目的,从其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以外收到的款项,在该国免予征税。
        (二)对来源于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政府、科学、教育或其他免税组织的赠款或奖金,在该国免予征税;
        (三)对来源于学习、接受教育成培训所在国境内的劳务报酬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
        为便于在执行中查阅上述有关规定,我们汇集整理了《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有关学生和实习人员规定一览表》。现印发给你局,供执行税收协定时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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