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4-12-13    发文号: 财税[2004]187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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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内蒙古、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7月1日起,将山西省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3.2元/吨,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2.3元/吨。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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