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7-1-29
发文号:
财税[2007]15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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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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