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 1991-10-30    发文号: 国税函发[1991]1401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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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映,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在执行中,对铁路国际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实行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确有不便。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国际货运凭证付款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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