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发表时间:
1997-05-09
发文号:
国发明电[1997]3号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大
中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适当调节市场参与者的收入,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5月10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5‰的税率交纳印花税。
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新增加的收入,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10065084号-1
Copyright © 2007 - 版权所有,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