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发表时间: 1989-12-21    发文号: 国税地字〔1989〕139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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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2006430<<>>([2006]6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上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结合物资储运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的物资储运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的物资储运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物资储运企业的仓库库房用地,办公、生活区用地以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储运业务的生产、经营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建筑物用地,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在1990年12月31日前,给予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国家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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