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发表时间:
1989-11-13
发文号:
国税地[1989]123号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大
中
小
】
补充说明:
取
消
第
二
条
规
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
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除上述规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10065084号-1
Copyright © 2007 - 版权所有,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