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1999-07-08
发文号:
国税函[1999]465号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大
中
小
】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10065084号-1
Copyright © 2007 - 版权所有,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