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表时间: 1999-09-16    发文号: 国税函[1999]613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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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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