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2003-04-09    发文号: 国税函[2003]388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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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的污水处理项目能否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2〕213号)收悉。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加速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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