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的通知
发表时间: 1996-12-23    发文号: 国税函发[1996]729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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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式样及填写须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据此式样根据需要印发给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扣缴义务人。本表自1997年2月1日起使用。
  附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扣缴义务人名称 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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