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4-06-25    发文号: 国税函[2004]823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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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下发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其中在“认定登记”(第二章)中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予以审批。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对此项审核制度予以取消。凡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可以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而且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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