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1997-02-18    发文号: 国税函发[1997]91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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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0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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