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6-08-28    发文号: 国税函[2006]813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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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有关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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