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0-04-14    发文号: 发文号5356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2000年4月14日   国税函[2000]256号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及时掌握各地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跟踪储蓄存款余额及结构的变化,对收入进行预测和分析,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从2000年第二季度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按季度汇总,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总局。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已通过税务系统电子邮件信箱传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各地国税局(所得税处)应及时从信息中心邮箱中取回《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电子文档,文件名为“××省(自治区、市)利息税报告表.XLS”,使用MS offici软件中的制表软件(EXCEL将有关数据填入上述电子文档,再通过信息中心邮箱将报表传送到“总局所得税管理司个人所得税处”邮箱。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5月17日以川国税函[2000]165号转发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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