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2-03-18    发文号: 财税[2002]46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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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大米、小麦、玉米的商品范围及税则号列见下表:

税 则 号 列 商 品 名 称 税 则 号 列 商 品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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