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1998-01-06    发文号: 财税[1998]194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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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8年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化肥、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1.对国家计划内进口钾肥、磷酸二铵、复合肥等化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氮肥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国家计划内进口农药成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除外,详见附表1)和农药原药(具体商品目录见附表2)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进口单位凭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和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本通知执行期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附表:1.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2.1998年进口农药原药商品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

附表 1:

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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