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表时间: 1998-06-16    发文号: 财税[1998]107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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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纺织压锭,调整纺机生产结构,鼓励我国的纺机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将纺织机械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所列纺机出口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二)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本通知所述的纺机是指棉纺织机械、印染机械及整理、轧光等其他纺织机械的总称。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纺机共包括67个税号,纺机具体税号及名称详见《纺织机械税号清单》(附件一)。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本通知所列纺机出口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除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不作调整外,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纺织机械税号清单
     二、列名纺机出口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一:
  

纺织机械税号清单


税则号列

货  品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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