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1.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1-07-30
发文号:
财税[2001]109号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大
中
小
】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和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的规定执行。根据国家林业局提出的申请,经审核,现下达国家林业局2001年度进口种子(苗)及种用野生动植物的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1.国家林业局2001年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表(略)
2.国家林业局2001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表(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10065084号-1
Copyright © 2007 - 版权所有,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