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股票转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发表时间: 1998-02-10    发文号: 发文号5646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1998年2月9日   财税字[1998]16号   有效


国务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股市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比较敏感等实际情况,为了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底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1997年及以后地股票转让所得是否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没有明确。为此,各地财税部门希望国家尽快予以明确。
      我们考虑到,为了促进企业重组、兼并,有利于企业股票顺利上市,有必要稳定股市;目前由于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及股市波动的影响,深、沪两地的股市处于不稳定状态。为了有利于股市的稳健发展,我们意见,对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妥否,请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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