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表时间: 2003-12-10    发文号: 发文号158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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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0日 国税函[2003]1324号 有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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