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8-03-19    发文号: 财税〔2008〕20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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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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