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2008-04-16
发文号:
国税函〔2008〕254号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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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界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适用税目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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