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政府发给中科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国国家科学院国外院士和国家级外籍院士的生活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1995-12-18    发文号: 发文号5788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1995年12月18日   财税字[1995]018号   有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特殊情况,为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在广东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院士的作用,适当提高了院士津贴发放标准。为了避免与其他科技人员的收入差距拉得过大,引起其他地区要求免税的攀比,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取得超过每人每月2000元院士津贴以外的部分,以及其他院士和专家取得的津贴,仍应按[1994]国税发第118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请你们向有关方面做好解释,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扣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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