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请示》(江国税发〔2008〕109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二、你局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的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该企业确实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后,方可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