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
发表时间: 1995-10-10    发文号: 发文号5801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1995年10月9日   财税字[1995]080号   有效


陕西省财政厅:
        你厅陕财税(1995)028号《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后,凡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的企业均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的规定:“对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因此,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用1994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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