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包装物征税问题的请示》(江国税发〔2007〕1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江门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销售已使用过的外购原材料的包装物,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的销售旧货行为,不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抄送: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