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国家税务局:
接碧辟(佛山)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关于碧辟(佛山)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与下属分支机构增值税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申报、统一缴纳”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碧辟(佛山)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及其属下23间分支机构已经佛山市财政局批准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8〕393号)有关规定,现将碧辟(佛山)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请示》中所列的碧辟(佛山)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总机构)在我市开设的23间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同意其增值税从税款所属期2008年10月1日起,统一汇总到其佛山总机构申报缴纳。今后,佛山总机构在我市新开设的分支机构需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的,由佛山总机构将分支机构名单报顺德区国家税务局审批,顺德区国家税务局根据以下汇总纳税条件审批,并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同时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国家税务局。
(一)由佛山总机构统一采购配送商品、ERP系统与微机联网;
(二)由佛山总机构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
二、佛山总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后,分支机构应统一使用佛山总机构领购的发票;分支机构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统一由佛山总机构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取得的进项税额由佛山总机构申报抵扣。
三、顺德区国家税务局负责佛山总机构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纳税评估等日常征管工作;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前后相关涉税事项处理以及对分支机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碧辟(佛山)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申请汇总纳税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