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国家税务局:
接佛山市顺德区乐从供销集团顺客隆商场有限公司《关于在佛山市开设的直营连锁门店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佛山市顺德区乐从供销集团顺客隆商场有限公司已经佛山市经济贸易局认定为连锁经营企业,并经佛山市财政局批准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有关规定,现将佛山市顺德区乐从供销集团顺客隆商场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申请》中所列的佛山市顺德区乐从供销集团顺客隆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总店)在我市开设的87间直营连锁门店(名单见附件),同意其增值税从税款所属期2008年10月1日起,统一汇总到其佛山总店申报缴纳。今后,佛山总店在我市新开设的直营连锁门店(以下简称门店)需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的,由佛山总店将门店名单报顺德区国家税务局审批,顺德区国家税务局根据以下汇总纳税条件审批,并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同时抄送门店所在地的区国家税务局:
(一)由佛山总店统一采购配送商品、ERP系统与微机联网;
(二)由佛山总店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
二、佛山总店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后,门店应统一使用佛山总店领购的发票;门店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统一由佛山总店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取得的进项税额由佛山总店申报抵扣。
三、顺德区国家税务局负责佛山总店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纳税评估等日常征管工作;门店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门店汇总纳税前后相关涉税事项处理以及对门店纳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佛山市顺德区乐从供销集团顺客隆商场有限公司申请汇总纳税相关资料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