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行政许可公示项目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8-11-03    发文号: 粤国税发〔2008〕197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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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行政许可公示项目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9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和《转发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及其补充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佛国税发〔2008〕129号)的规定,市局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内容进行了全面修改,请各区局将修改后的《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见附件)在办税服务厅和网上进行公示,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

  

附件: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行政许可公示项目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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