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8-12-04    发文号: 粤国税办转字〔2008〕191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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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8〕1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8〕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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