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1994-12-12    发文号: 发文号5831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1994年12月21日   国税函发[1994]665号   有效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三函发[19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0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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