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9-02-02
发文号:
财税〔2008〕72号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大
中
小
】
补充说明: 根据财税[2009]9号已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
CH
3
OCH
3
,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10065084号-1
Copyright © 2007 - 版权所有,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